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宝人社〔2015〕54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宝山区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财政分担机制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宝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财政分担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山区财政局
2015年7月31日
关于建立宝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补贴资金财政分担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基金财务处理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社〔2014〕59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区实际,就建立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财政分担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过渡性养老金发放,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的老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等。
“原统筹基金”结余资金使用完毕后,由区财政继续承担“原统筹基金”部分支出的金额。
二、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缴费补贴、代缴的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费补贴、过渡性养老金补贴、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享受的100元补贴和一次性补贴等政府补贴资金,除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承担的部分外,由区财政和镇(城市工业园区)财政按照40%和60%的比例分担。其中,镇(城市工业园区)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各镇(城市工业园区)财政按照2014年度新农保基金支出比例分担,即杨行镇10.2%,月浦镇14.9%,罗泾镇12.8%,罗店镇19.6%,顾村镇16.9%,大场镇9.1%,庙行镇4.5%,淞南镇2.9%,高境镇5.2%,城市工业园区3.9%。
三、区、镇(城市工业园区)承担的政府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统一上解和拨付,镇(城市工业园区)承担部分通过区、镇(城市工业园区)财力结算予以上解。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区已有规定如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今后本市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7月31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