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寓达公寓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费菲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27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费菲与被申请人上海寓达公寓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寓达公寓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费菲2024年9月9日报销款人民币96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寓达公寓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费菲2024年8月至2024年9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1923.91元;
四、对申请人费菲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