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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月浦镇集体经济组织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月浦镇 发布时间 2020-09-30
【字号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9-30
  • 发文字号: 宝月府〔2020〕33号
  • 发文日期: 2020-09-3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月浦镇

各镇属公司、行政村:

根据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宝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实施办法》(宝农委〔2020〕37号)文件要求,我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推行公务卡改革,请各镇属公司、行政村接通知后,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月浦镇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30份)

月浦镇集体经济组织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监管工作,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行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深化公务卡改革工作,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农委〔2019〕346号)及《关于宝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实施办法》(宝农委〔2020〕37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用款事先申请、单位领导审批、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农经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管理程序。

第三条  根据区农委文件规定,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和指导公务卡的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我镇按职能分工,镇经发办与镇经管站分别负责和指导镇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务卡的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的范围为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包括:镇经济联合社、镇属公司及所属集体企业;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村实业公司及所属集体企业。

第五条  公务卡办卡范围:镇级为镇经济联合社、镇属公司及所属集体企业管理层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村级为村两委成员及条线人员、村属集体企业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实际需要情况申报公务卡数量,由单位统一向银行办理,未经备案的自有卡不得参与本单位的各项公务支出。

第七条  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免手续费。

第八条  持有公务卡的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公务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发生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和公务支出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原则上每张公务卡每月使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卡持卡人(信用卡)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违规操作由此产生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业务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区农委文件规定,施行公务卡管理后各单位暂时可现金支付的范围如下:

(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小额零星支出(如快递费、邮电费等);

(二)村民(职工)困难补助、探病慰问费、村民(职工)过世慰问费、离退休人员慰问费;

(三)外地偏远地区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住宿费、差旅费;

(四)集贸市场食堂副食品采购费。

除以上现金支付范围外的所有公务支出均需采用公务卡结算或贷记凭证转账。确有特殊原因现金支付的业务,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按要求填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本表一式两份),业务发生完成后,一份上报备案,一份作单位报销原始凭证。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结束的前10个工作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确因特殊工作的原因,公务卡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审核批准后,单位财务人员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再按财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报销手续。若持卡人返回单位后仍未按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财务部门有权对持卡人的借款资金进行追缴。

第十四条  因发生退货等特殊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公务卡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资金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相关账户。公务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镇经发办、镇经管站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和管理公务卡的实施工作,加强对相关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二)对镇、村公务卡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四)按需汇总统计各单位公务卡执行和现金报销情况,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单位,将采取通报、实施重点检查等相关措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公务卡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备案。

(二)督促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支出财务报销手续,督促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审核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提请报销的支出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业务,及时提醒持卡人下载保存报销、还款等相关信息,并做好报销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各单位要建立使用公务卡结算信息公示制度。

(四)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持卡人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并停止以本单位公务名义产生支出。如果违反规定继续以单位公务名义发生支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

(五)配合镇经发办、镇经管站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将非本单位职工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凡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镇纪委、镇监察办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公务卡实施情况,不定期对公务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报销现金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附件: 1、公务卡备案汇总表(含附件样张)

2、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

 

 

 

附件1:

公务卡备案汇总表(样张)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职务

发卡行

卡号

备案(附件编号)

备注

1

张三

 

 

 

附件(张三)

 

2

...

 

 

 

附件(...)

 

3

 

 

 

 

 

 

4

 

 

 

 

 

 

5

(可自行添加)

 

 

 

 

 

 

 

 

 

 

 

 

 

 

 

 

 

 

 

附件(张三):

 

 

 

 

 

 

张三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正面)

 

 

 

 

 

 

 

 

 

 

 

 

张三银行卡复印件

 

 

 

 

 

 

 

 

 

 

 

 

 

 

 

 

 

 

 

 


附件2: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

 

单位名称(盖章):

 

报销内容及金额:

不能使用公务卡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备案(镇级报镇经发办,村级报镇经管站),一份作单位报销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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