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其他类别(内容)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公示 | 信息事项 |
上海超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20575879108G | 柴明晓 | 2520230021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上海超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上海超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在宝山区宝山工业园区东至长建路,南至潘川路,西至小川沙河,北至07-16地块从事原子层镀膜与刻蚀镀膜项目(项目)中存在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 2.8 | 2023/9/13 | 2099/12/31 | 2028/9/13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上海伟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163323629721 | 陈生尧 | 2520230022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上海伟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上海伟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在宝山区顾村镇东至潘泾路,南至顾村路,西至14-09地块,北至14-10地块从事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老镇社区(BSPO-1501和BSPO-1502)单元14-11地块、17A-02地块、17B-02地块(项目)中存在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1 | 2023/9/13 | 2099/12/31 | 2028/9/13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
上海顶浩机械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14MA1GWC7F8C | 袁秀娟 | 2520230023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上海顶浩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期间,未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上海顶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在宝山区顾村镇,东至飞航路,西至联杨路,南至厚仁路,北至潘广路从事宝山区顾村大型居住社区BSPO-0104单元0405-02地块征收安置房(项目)中存在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期间,未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 0.8 | 2023/9/14 | 2099/12/31 | 2028/9/14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