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基层各单位:
《宝山区水务局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宝山区水务局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宝山区水务建设领域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各参建单位,保障建设投资的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水务建设领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水务局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第三条 相关建设单位应成立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水务建设领域的小型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小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小型建设项目程序合规、结果合法。
第二章 项目建设规范
第四条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后,自行组织邀请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项目设计、勘察、招标代理、管线搬迁等其他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的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择优选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的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各参建单位,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及时向宝山区水务局进行立项审批,完成立项批复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招标。
第七条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邀请招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评标文件等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归档。
项目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的小型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必须向本单位的监察部门(组织人事科)报备。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小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客观原因有较大设计变更和投资变化的,必须由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变更后的总价增减幅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第十条 小型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进度执行,在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90%。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决算审价,审价完成后向区水务局申请竣工验收。在区水务局组织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审价报告拨付项目尾款。
第十二条 小型建设项目应建立建设档案,具体归档的资料包括: 工程项目立项手续、集体讨论会议纪要、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纪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件(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 、监理合同、工程审计情况表、验收报告、廉洁协议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工程廉洁协议》。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参建各方应遵循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自觉执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宝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