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大场镇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的办法(修订)(已失效)_街镇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大场镇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的办法(修订)(已失效)

信息来源: 上海宝山 发布时间 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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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街镇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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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上海宝山
  
  
宝大府〔2015〕61号
  
  
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
关于大场镇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的
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大场镇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拆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实施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是指采用爆破、机械或人工作业方式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房屋拆除工程实施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拆除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并与之签定工程拆除施工合同。
  第四条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拆除工程在工程发包前需进行集体会议决策。拆除工程发包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对于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的拆除工程,应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
  (一)招投标适用范围
  市政工程、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等由政府投资的拆除工程;
  同一拆除地块内,总拆除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非政府投资的拆除工程;
  宝山区房管局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发文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的拆除工程;
  实施单位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的拆除工程。
  (二)项目招投标的界定
  凡拆除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拆除工程,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由实施单位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择优选定施工企业,不再进行招投标;
  凡拆除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拆除工程,由实施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单位办理邀请招标手续,择优选定施工企业;
  凡拆除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拆除工程及重大工程的拆除工程项目必须按宝山区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手续。
  拆除项目规模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为准,招标人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旧料回收费用抵充工程款等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施工开始前十五日将下列资料向宝山区房管局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拆除工程申报备案,同时报送大场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七条实施单位、施工单位需按照统一的标准落实渣土启运过程中的工作要求,督促运输单位规范运输过程管理。
  (一)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的地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二)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建筑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清运建筑渣土现场推平达到原有标高以及建筑渣土的规范装运。
  (三)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监督运输车辆驾驶员配合管理规范作业,做好运输车辆密闭起运和清洗工作。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八条拆除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办理工程报监手续。
  第九条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大场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宝大府〔2013〕117号)自行废止。
  
  附件:“房屋拆除工程”集体决策登记表
  
  
  
  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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