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0)第090号
申请人:刘凤芝,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XX弄XX号楼XX
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65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 职务: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8月19日向本机关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18年7月,申请人对宝山区罗迎路XX弄XX号业主(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房屋楼梯位置搭建厕所行为进行投诉,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作出了责令拆除改造清除决定书、责令恢复原状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认定被投诉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以及未对作出的行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系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18年7月起,被申请人陆续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系反映被投诉人擅自将房屋楼梯间改建为厕所。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0日对被投诉人作出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对被投诉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法律未授予被申请人具有本案中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力,本案中作出的“责令恢复原状”不具备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系反映被投诉人擅自将房屋楼梯间改建为厕所。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0日对被投诉人作出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对被投诉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投诉人缴纳了罚款但未恢复原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发布)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作出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以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系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认定被投诉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系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采信。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关法律法规亦未将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设定为义务性规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