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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信息来源: 罗泾镇 发布时间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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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意见
  • 发布日期: 2020-08-11
  • 发文字号: 泾委〔2020〕66号
  • 发文日期: 2020-07-3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罗泾镇

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建立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制度,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罗泾镇《关于进一步完善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泾委〔2020〕7号)等文件精神,指导事业单位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集体决策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民主决策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三)坚持依法依纪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有关条例条规及镇相关规定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单位工作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突发事件的处理;

5、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安排

1、班子成员分工和调整;

2、工作人员内部岗位调整;

3、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4、工作人员聘用需求数;

5、党员发展事项;

6、各类评优评先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工作设备升级改造;

2、工程建设项目;

3、创建项目达标奖励分配;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财务预算、执行和调整;

2、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3、职工团队建设的资金使用;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主体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采取会议讨论的形式,决策主体为事业单位班子会议。事业单位班子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讨论和决定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等。

四、决策流程

(一)预算内的资金使用

根据镇政府年度目标任务,事业单位召开班子会议讨论提出单位年度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财政所审核。财政所提交书记专题会、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将年度预算反馈给各单位。

1、对于预算内单笔支出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使用,按资金审批流程流转审批。

2、对于预算内单笔支出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项目资金使用,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按资金审批流程流转审批。对于30万元以内、如需多部门配合完成的项目,视情况报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对于预算内单笔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经书记专题会研究、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提交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按资金审批流程流转审批。

4、对于事业单位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城乡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预审报镇办公室按上述资金使用流程流转审批。

(二)预算外的资金使用

预算外的资金,指已列入预算,但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项目资金及未列入预算的项目资金。

1、对于预算外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使用,按资金审批流程流转审批。

2、对于预算外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至30万元的项目资金使用,先向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经财政所预审、财政分管领导审批、事业单位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再填写《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审批通过后,按资金审批流程流转审批。

3、对于预算外单笔支出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项目资金使用,先向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经财政所预审、财政分管领导审批、事业单位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再填写《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并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按资金审批流程流转审批。对于30万元以内、如需多部门配合完成的项目,视情况报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对于预算外单笔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先向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经财政所预审、财政分管领导审批、事业单位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再填写《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并经书记专题会研究、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交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按资金审批流程流转审批。

5、对于事业单位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先向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经财政所预审、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城乡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预审,经事业单位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再填写《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报镇办公室按上述资金使用流程流转审批。

(三)其他事项

对于其他需要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的,按相关程序要求上报实施

五、决策程序

(一)凡“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应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再召开班子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二)在集体决策时,单位班子成员出席人数应超过三分之二,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事业单位班子成员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员姓名、会议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班子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提案、论证等附件材料与会议记录一并立卷归档。

(四)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原决策程序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确保决策落实。

(五)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与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

六、监督检查

(一)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将“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列入年度专题组织生活会和班子述职述廉的内容。

(二)检查制度

事业单位纪检干部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三)公开制度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外,事业单位应按照党务公开等要求,及时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纠错制度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对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事业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

七、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三重一大”事项因瞒报、漏报未经审批的;

(三)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四)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班子集体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组织责任。

八、附则

(一)有党组织建制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报镇纪委批复后实施,并报镇纪委备案。罗泾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参照执行。

(二) 本实施意见由罗泾镇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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