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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司法局给予吉建明行政处罚的决定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03-23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0-03-23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03-2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宝山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

给予吉建明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宝司罚〔2020〕1号

单位名称(或姓名)

吉建明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处罚事由

违规传递私人信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

给予吉建明律师停止执业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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