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徐鹏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6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徐鹏与被申请人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徐鹏2021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5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78392.12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徐鹏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报销款4798.5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2105元;
五、对申请人徐鹏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