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宝司罚〔2021〕2号
被处罚人:许丽,女, 1981年10月11日生,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181号三楼。
2021年9月13日,朱勤来信投诉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许丽律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589号离婚纠纷案件中存在为被告刘刚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及违规收取律师费的行为。根据朱勤提供的刘刚招商银行流水中显示有17万元转账至许丽账户。经查,许丽在接受刘刚委托过程中,存在私自收取律师费的行为。
我局认为,律师在接受委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私自收取费用。许丽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具体有聘请律师合同、刘刚名下招商银行流水、15万元收据、2万元律师费发票、许丽的谈话笔录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向许丽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许丽律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许丽律师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