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_公开目录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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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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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3-06-1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卫生健康委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于上海市宝山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宝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城运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工作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及职责

    2.3.1区卫生健康委

    区卫生健康委是区政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本区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2)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3)组织编制、修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建专家组,制定应急救援有关技术方案;

   (4)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承办市卫生健康委和区政府等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实际需要或根据区卫生健康委建议,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等级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完成,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应的专业组负责或直接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救援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处置需要和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紧迫性,事发地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医疗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本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区医疗急救中心负责为在辖区内的各种伤病员提供院前急救和各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及病员转送工作。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和收治工作,严格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2.5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时,从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信息处理机制

    3.1信息报告

    3.1.1首次报告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医疗卫生救援时,“120”、“110”在接报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或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区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按规定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区卫生健康委或现场救援指挥部。

    区政府、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救援准备,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特殊情况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特殊情况等,必须立即报告。

    3.1.2进程报告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相关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每日要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1.3报告形式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先以其他形式报告,事后补报书面材料。

    3.2信息通报

    区卫生健康委要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与其他地区和单位加强沟通、协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医疗卫生救援需要,及时通报和协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1.1一般启动条件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

    ②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危重人员多;

    ③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④跨省市且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启动Ⅱ级响应;

    ②一次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在5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③跨区且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区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启动Ⅲ级响应;

    ②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在3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③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4)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启动Ⅳ级响应;

    ②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有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③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1.2特别启动条件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4.2先期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响应的第一责任,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派出医救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救援,防止事态扩大;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救援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作为区应急联动中心联动单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职责,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进行先期响应,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发生事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 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区政府和卫生部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卫生健康委的指挥、协调下,结合实际,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行动。

    4.3.2 Ⅲ级响应行动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Ⅲ级响应行动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区政府结合实际,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挥区卫生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行动。

    4.3.3 Ⅳ级响应行动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Ⅳ级响应行动由区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区卫生部门接到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置,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政府、相关事件处置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必要时,请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指导。

    4.3.4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级别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进,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也可直接跃进。

    4.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4.4.1组织实施

    为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相关领导要坐镇现场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指挥救援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救援队伍的沟通与协调。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既要积极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4.4.2伤员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4.3伤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要就地先予抢救、治疗,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诊伤病员。

    4.5医疗机构救治

    4.5.1急救预报

    在本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实行危重病人急救预报制度,开通院前到院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院内外急救病人转运过程中的联系,形成前后呼应、相互了解、交接默契的“急救链”。

    4.5.2早期救治

    收治病员的医疗机构对接收的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现场救援指挥部、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4.5.3转院救治

    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在市或区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或卫生部门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5.4治疗和康复

    收治伤员的医疗机构要对病人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措施,必要时,对伤愈出院的伤病员进行回访、复查。

    4.6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区卫生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引发次生或衍生事件。

    4.7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后,各级应急相应行动由对应的领导、指挥机构决定终止。相关机构、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卫生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并由区卫生部门负责向区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5.2信息发布

    启动Ⅰ级、Ⅱ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事发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启动Ⅲ级、Ⅳ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相关信息分别由市卫生健康委、区政府按规定发布。

    6.应急保障

    卫生部门要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信息保障

    依托区应急联动中心平台、区卫生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利用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现有的内部信息网络,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部门之间、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2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完善以区医疗急救中心为核心的院前急救体系,健全急救中心网点;加强急救医疗业务建设,依托综合医院的技术、人才和资源优势,做好院前和院内急救的衔接。

    6.3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部门负责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4物资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各街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及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按照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5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区卫生健康委报请区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6保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保证先安排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8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办理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特殊药品的进口通关手续。

    区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本市有关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培训。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各界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与培训

    区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相关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

    各街镇(园区)要组织力量,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向居民、村民宣传自救、互救相关知识。

    7.2演练

    区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确保能迅速实施应急突发公共事件救援。

    7.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医疗卫生救援行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相关专项、部门预案中,要明确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内容。

    7.4.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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