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晓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带薪休假期间旅游和购物优惠福利活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行休假制度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已多次对休息休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目前,职工可以享受的假期种类较多,每年可依法享受包括11天法定节假日和最长15天的带薪年休假,加上每周2天休息日,职工每年固定休息休假时间有120-130天,约占全年时间1/3,能够较好满足职工探亲访友、消费休闲需要。
二、关于带薪休假制度
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随后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天数计算、休假安排方式、未休假补偿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现行规定,带薪年休假系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进行安排。而未休年休假3倍工资设立的初衷,是针对特殊情况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员工作出的补偿,并非是鼓励员工带薪休假假期上班设置的奖励。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科学制定本单位休假制度和休假计划,允许职工采取分段休假等灵活方式合理安排带薪休假。
然而,对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生产经营压力大,带薪休假背后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对劳动者而言,带薪休假一定程度上与工资收入直接挂钩,一旦休假,会面临收入减少的现实问题,造成“企业不让休、员工不敢休”的情况。对此,我们也将加大宣传引导和执法力度,不断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
三、关于带薪休假的旅游、购物等福利
当前,国家正多举措推进扩大内需,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以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202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指出要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丰富文旅消费等。我们也将积极配合文旅、商务等主管部门探索研究如何为休假职工的文旅消费提供更多的优惠福利,挖掘消费潜力。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成为社会共识。二是在认真总结近年来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典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指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通过集体协商科学确定休假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合理安排职工带薪休假。三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