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源仕康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选洋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1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常州源仕康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选洋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60元;
二、被申请人常州源仕康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选洋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三、被申请人常州源仕康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选洋2024年4月27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工伤医疗费1524.97元;
四、被申请人常州源仕康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选洋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7月29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5200.10元;
五、被申请人常州源仕康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选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1688元;
六、被申请人常州源仕康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选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七、被申请人常州源仕康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选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八、对申请人王选洋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