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规模经营
加快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促进本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规模经营
加快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完善农业规模经营,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快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等精神,着眼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落实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区农业规模经营方式,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流转,公开透明。鼓励引导承包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依法落实流转合同审查登记与备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操作规范。
(二)自主经营,适度规模。鼓励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农场、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单位自主开展农业规模经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三)正确引导,农地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考核约束,确保规模经营不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转包分包、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种植作物和养殖品种必须符合本区农业产业规划。
(四)吸纳人才,合作经营。鼓励本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就业;鼓励本地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支持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家庭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三、基本要求
(一)规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规范流转公开交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及时组织开展交易信息发布、农地公开招标、意向流入方经营资格审查、中标结果发布、合同监管等工作。
2、规范流转合同签订。流转双方应签订统一制式的流转合同和经营承诺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补充条款。新签、续签的土地流转合同要全部进行“网签”。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监管。发生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法定解除事由时,出让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流转合同,受让方依法承担责任。出让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流转合同。
3、合理确定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原则上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为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稳定性,稳定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预期,鼓励经营主体在改良土壤和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生产安全优质农产品,可结合栽培品种和种植方式等合理延长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受让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4、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土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该土地上一年度的土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地产出水平和农产品物价变动等因素。对于流转期较长的合同,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流转价格调整幅度,保证流转价格处于公平合理的区间水平。土地流入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土地流出方应按照流转委托书及流转合同约定合理分配土地流转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二)完善农业规模经营
1、农业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种植粮食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实种蔬菜、食用菌、水果等作物面积分别达到80亩以上;持水产养殖证并进行正常水产养殖生产,养殖水面积达到45亩以上。
2、农业规模经营单位除家庭农场外,必须是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支持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家庭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鼓励本地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3、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管理和指导,推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提升地产农产品品质,加强产销对接,拓宽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提高发展再生产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三)吸纳优秀人才,促进就业
1、鼓励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就业。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吸纳更多中青年专业人才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就业人员根据相关政策发放职工职保补贴。
2、享受职保的职工人数需符合农业规模经营土劳比核定范围。土劳比的核定原则是从事粮食作物规模经营的,按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25亩的标准;从事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规模经营的,按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5亩的标准。
四、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规模经营奖补
1、奖补对象
在本区内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符合经营规模要求的农业规模经营单位。
2、奖补标准
按考核成绩设置各分数段补贴标准,70分(不含)以下不享受财政奖补。
从事粮食生产的,考核分数70-79分,每年每亩奖补标准300元;80-84分,每年每亩奖补标准600元;85-89分,每年每亩奖补标准900元;90-94分的,考核分数90分,每年每亩1200元。每增加1分,每年每亩在1200元的奖补标准上增加60元;95分及以上,每年每亩奖补标准1500元。
从事蔬菜生产的,考核分数70-79分,每年每亩奖补标准500元;80-84分,每年每亩奖补标准1000元;85-89分,每年每亩奖补标准1500元;90-94分的,考核分数90分,每年每亩2000元。每增加1分,每年每亩在2000元的奖补标准上增加100元;95分及以上,每年每亩奖补标准2500元。
从事食用菌、水果、水产生产的,70-79分,每年每亩奖补标准200元;80-84分,每年每亩奖补标准400元;85-89分,每年每亩奖补标准600元;90-94分的,考核分数90分,每年每亩800元。每增加1分,每年每亩在800元的奖补标准上增加40元;95分及以上,每年每亩奖补标准1000元。
区、镇财政按7:3比例承担。
3、资金使用范围及测算方法
按规模经营面积、检查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规模经营奖补金额。奖补资金可用于土地流转费补贴、职员工资补贴、生产设施设备维护等。
奖补金额计算方式:某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种植(养殖)面积×粮食、蔬菜、林果、水产等各分数段奖补标准。
设考核优秀奖励资金。每年对从事粮食或蔬菜生产,考核分数分别名列前三,且得分在95分以上的规模经营单位,分别予以5万、3万、2万元奖励。
4、考核方式
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每年结合市、区对农业生产相关考核任务制定发布。
(二)职工参保补贴
按《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保补贴办法>的通知》(宝人社规〔2018〕2号)文件要求实施,如政策文件更新,按新文件实施。
五、财政资金拨付和管理
1、根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要求,规模经营奖补资金实行“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建立任务清单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每年区农业农村委结合市、区对农业生产相关考核目标下达任务清单,作为考核依据。区级奖补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2、镇财政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3、每年区考核组对各规模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年底完成区级考核后将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结果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各镇,各镇按奖补金额计算方式核定各农业规模经营单位的奖补金额,并填写《专项经费用款申请表》,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
4、每年根据各规模经营平时生产经营情况可预拨部分规模经营奖补资金,年底根据考核结果经清算后将剩余奖补资金拨付至各规模经营单位,对年底考核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将追回预拨资金。镇财政每年同步区级资金拨付时间,将镇配套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流转合同》的规定支付土地流转费。
5、职工职保补贴每半年由各镇申请区级补贴。镇农业、财政部门在严格审核农业规模经营单位享受职工职保补贴的人员的基础上,填写《专项经费用款申请表》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区、镇农业部门负责对规模经营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对经营面积、享受职保补贴人员进行核查。
(二)区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镇农业规模经营奖补资金及享受职保补贴人员补贴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村委会应对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录用的享受职保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
(四)各镇必须加强规模经营奖补、享受职保补贴人员补贴的管理工作。每年由镇政府对规模经营奖补、享受职保补贴人员补贴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
(五)规模经营单位如有将土地转包、分包,或虚报土地经营面积、享受职保补贴人员人数,或被发现使用违禁农药,或存在土地长期抛荒未投入生产,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等,一经查实,将追回补贴资金,同时停止享受相应的农业规模经营财政补贴,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文件正式生效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文件生效之日符合奖补要求的单位适用于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