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上海派名机电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宝)应急罚〔2022〕执法0053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姓名) |
上海派名机电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码 |
9131011330142777X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陆生光 |
处罚事由 |
上海派名机电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处罚依据 |
义务条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条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处罚结果 |
对上海派名机电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