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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宝〕征地告[2019]第033号)

信息来源: 区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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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征收土地公告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19-12-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9-12-1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规划资源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告[2019]第0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70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住宅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潘泾路、南至东太路、西至冬泥路、北至年张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宝山区罗店镇朱家店村周家新组1477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395.4平方米、建设用地9383.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宝山区罗店镇朱家店村1081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6平方米、建设用地9920.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559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90平方米、建设用地19304.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19]第01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2月2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36417967                 监督电话: 56109705            

联系人:苏艳、王晓伟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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