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其他类别(内容)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公示 | 信息事项 |
上海广茂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230MA1K1UUF8B | 严明军 | 2520210048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上海广茂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上海广茂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宝山区大场镇东至瑞丰南路,南至走马塘路、西至祁康路、北至大祁路从事宝山区大场镇W121301单元09-04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项目)中存在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1.5 | 2022/2/21 | 2099/12/31 | 2027/2/21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09752931844W | 王国朝 | 2520210049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宝山区大场镇东至瑞丰南路,南至走马塘路、西至祁康路、北至大祁路从事宝山区大场镇W121301单元09-04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项目)中存在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1.5 | 2022/2/22 | 2099/12/31 | 2027/2/22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
上海龙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23079275079XN | 王银龙 | 2520210054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上海龙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偷工减料,不按图或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其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 | 上海龙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在宝山区大场镇,东至真北路,西至场文路,南至K1-07地块,北至走马塘从事宝山区大场镇上大社区W121403单元K1-06a、K1-06b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场中村)(项目)中存在偷工减料,不按图或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设计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叁拾捌元整。 | 1.9838 | 2022/2/23 | 2099/12/31 | 2027/2/23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
上海锦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13747620814Q | 陆建华 | 2520210050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上海锦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上海锦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宝山区大场镇东至瑞丰南路,南至走马塘路、西至祁康路、北至大祁路从事宝山区大场镇W121301单元09-04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项目)中存在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 0.75 | 2022/2/24 | 2099/12/31 | 2027/2/24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
上海屹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230MA1K2WQJ66 | 唐涛 | 25202100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上海屹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罚款 | 上海屹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宝山区大场镇东至瑞丰南路,西至祁康路、南至走马塘路、北至大祁路地块范围内从事宝山区大场镇W121301单元09-04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项目)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1 | 2022/2/25 | 2099/12/31 | 2027/2/25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上海贤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07787841267K | 戴凌坤 | 25202100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上海贤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罚款 | 上海贤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上宝山区大场镇东至南陈路,南至含秋路,西至瑞祁路,北至规划塘祁路从事宝山区祁连社区W121601单元E2D-02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项目)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1 | 2022/2/18 | 2099/12/31 | 2027/2/18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