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镇(园区):
为了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等1+9文件的精神,促进“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规范拨付,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现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管理明确如下:
一、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实行总量安排、统筹使用,年度结余资金不结转使用。
二、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请区级专项资金:须由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请款表,并提供联席会议关于下达专项资金的通知(区发改委文件)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会议纪要)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示(公文抄告单)等。
(二)申请中央、市级专项资金:须由主管部门提交请款表,并提供用款单位向上级部门的申请报告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专项资金拨付方式
区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包括科技发展基金、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等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通过授权支付方式由主管部门拨付至受款单位(企业或个人)。
(二)其他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拨至相关企业,同时抄告街镇、园区财政部门。其中:农业专项资金拨至镇财政部门,由镇财政部门加上配套资金后拨至农业单位。
四、街镇、园区配套资金拨付
各街镇、园区按要求予以配套的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除外),应按区财政部门要求填制“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拨至街镇、园区产业发展专户,再由街镇、园区产业发展专户拨至相关企业。
五、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各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要求区分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费用性补贴,并按照各单位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六、其他
(一)专项资金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原则上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二)各主管部门配合区财政部门按月统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专项资金月报表制度。
(三)本通知由区财政局解释并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