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庙行镇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公司)、镇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庙行镇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庙行镇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镇党委、镇政府工作部署,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的厂房仓库典型火灾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安全问题,进一步深入推进我镇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风险的顽症痼疾,切实扭转厂房仓库火灾高发频发严峻形势,镇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在全镇范围集中开展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进一步强化厂房仓库安全工作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推动建立厂房仓库企业自查、属地政府排查、部门核查整治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不落地、执法部门安全监管宽松软、基层排查整治不到位、发现督改机制不健全等瓶颈性难题,全面排查厂房仓库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清除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厂房仓库火灾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形势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对象
1.全镇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厂房仓库。
2.全镇范围内,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员工集体宿舍等重点区域。
(二)整治重点
1.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
(1)厂房仓库产权、租赁、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4)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5)未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和措施;
(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8)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合格;
(9)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10)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2.建筑使用性质、用途
(1)厂房、仓库单位违规占用土地、违章搭建;
(2)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变更建筑功能、工艺流程、生产设备;
(3)将仓储、生产区域违规合并设置;
(4)违规搭建夹层或阁楼,违规设置办公室、违规住人等行为;
(5)在厂房内超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在仓库内违规设置生产、包装等作业。
3.厂房、仓库总平面布局
(1)厂房、仓库同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2)厂区消防车道、消防水源不符合规范要求;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4)工艺、环保等设备穿越楼板或防火墙,破坏防火分区;
(5)增添的设备、管道、分隔、雨棚等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排烟散热和灭火救援;
(6)生产、仓储以及功能性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分隔墙体材料;
(7)疏散路线不合理,疏散距离、通道宽度、疏散标志(标识)以及应急照明等不符合要求。
4.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生产、环保等设备非金属主要组成部件采用易燃材料;
(6)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
(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双人持证上岗,未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和操作方法。
5.生产作业现场管理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
(4)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现场确认、现场带班、安全检查监督和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实施作业;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7)违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8)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9)电气线路违反规定敷设,厂房、仓库集中充电场所设置不合理,仓库内部违反规定使用照明灯具及其他电气设备;
(10)未制定电气线路、设备安全巡检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部署,发动自查(即日起至2023月2月28日)
各村(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组织属地村(公司)全面部署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立即召集辖区厂房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产权人、租赁负责人、实际使用人召开专题会议,立即启动厂房仓库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督促企业全面梳理安全管理台账资料,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隐患风险辨识,及时发现自查自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格式见附件1)要书面上报属地村(公司)备案。
(二)全面排查,全部上账(2023月3月1日起至2023月5月31日)
镇政府要督促属地村(公司)和有关部门联合组建工作专班,通过扫街排查、测绘比对、无人机航拍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厂房仓库底数开展“全覆盖”排查,逐家企业、逐栋厂房仓库建立基础台账(格式见附件2-4)。要充分结合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运用数字地图标注厂房仓库点位,动态显示厂房仓库基础信息和安全状况,分类分色实施挂图作战,实现厂房仓库安全情况台账资料“一本清册”。要落实层级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定期核查排查工作情况,坚决杜绝挂一漏万,严防漏管失控。
(三)刚性执法,分类整治(2023月6月1日起至2023月10月31日)
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厂房仓库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先难后易原则制定整治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5),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落实针对性整治措施,做到“五个一律、四个严格”。即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严格实施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要求整改;对不具备安全条件,严重威胁地区安全的,严格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对于厂房仓库分片出租、分包转租造成安全管理缺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集中约谈房屋权属、承租使用等各方主体,严格督促落实法定责任;对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瞒报漏报的,严格纳入督导验收范围,从严从重实施处罚。
(四)逐级验收,确保成效(2023月11月1日起至2023月12月31日)
镇安委办按照“完成一片、验收一片”的原则,以村和公司为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属地单位和园区厂房仓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验收。验收采取村(公司)和园区自评上报、镇级部门现场核查的方式开展,重点验收相关村(公司)和园区厂房仓库建立底数清册、排查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以及对一时难以整改企业制定整治计划、从严实施刚性措施、追责问责等工作完成情况。
四、责任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镇安委会办公室成立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专班成员由城运中心(安全)以及庙行派出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财政所、党群工作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庙行所、庙行综合行政执法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运行,定期汇总信息数据、组织督导检查、制发工作通报;报请镇党委、镇政府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指导各村(公司)、各相关部门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底数、隐患、责任“三份清单”。各村(公司)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一)城运中心(安全)(镇安委会办公室)
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液氨制冷等重点企业厂房仓库的安全监管,重点针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从严执法检查。发挥镇安委会办公室平台作用,督促推动相关部门和各村(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安全监管和隐患督改的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且整治不力的,加大情况通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信息共享力度。
(二)庙行派出所
负责对厂房仓库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执行;对破坏防火分区增加火灾蔓延风险、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严重损坏丧失防灭火功能等严重危险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法临时查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提请镇党委、镇政府挂牌督办,用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手段进行惩处。
(三)庙行综合行政执法队
负责加强厂房仓库违法建设检查和处置工作,研究建立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机制。指导依法从严查处厂房仓库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违法建设问题,对已经纳库特别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对象依法实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强制执行等执法措施,加快消除安全隐患问题。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庙行所
负责从事生产和仓储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查处其登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对厂房仓库中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五)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负责督促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危险废物贮存能力评估,并配套满足贮存需求的危险废物场所(设施),切实消除风险。依法查处厂房仓库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督促企业单位环保设施、设备、管道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各村(公司)
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建整治工作专班,集中力量逐幢开展厂房仓库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底数、隐患、责任“三份清单”,落实隐患销项跟踪管理。加强基层参加应急局实事项目“周周培训、月月演练”,提升一线检查力量的专业水平。严格厂房仓库源头管控,制定落实厂房仓库安全条件审查准入机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项目不予准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村(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及本市有关厂库房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配足排查整治工作人员,保障整治需求。要明确工作人员排查整治责任,排定工作计划,量化排查任务,统一检查要点,规范整治程序,评估治理成效,确保排查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要督促厂房仓库有关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抓紧抓牢法定代表人、产权人、租赁负责人、实际使用人等关键人,督促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牵头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承发包、转租租赁安全管理,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落实督导曝光。镇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村(公司)部署开展厂房仓库专项排查整治情况开展综合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查或执法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履职考核,并在全镇层面进行通报,督促工作落实。专项整治期间,镇安委办将开展两次综合督查,并每月至少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通报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
(三)严格追责问责。各村(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每一起有一定规模的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和火灾事故,按照“四个不放过”原则开展原因调查和责任倒查,延伸查清各环节、各单位履职情况,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司法机关。镇安委办对相关部门、属地的履职响应情况开展跟踪评价,切实推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以及对整治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会同各级纪委监委严肃追究责任。
各村(公司)、各相关部门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名单、工作方案请于2023年2月17日前报镇安委办(镇城运中心(安全) 张晔华,联系电话:18121337868)。各村(公司)、各相关部门自2023年2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厂房仓库风险研判和整治推进情况。
附件:1.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
2.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排摸表
3.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转租分租情况汇总表
4.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5.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整改责任清单
附件1
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
单位 基础 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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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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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 甲乙类厂房、仓库 □ 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 存在明火作业工段或使用明火的工艺流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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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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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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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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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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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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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筑基本信息 |
共幢,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租赁厂房□ 自有产权厂房□ |
单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厂房、仓库 |
号厂房 |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钢结构□ 其他, 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层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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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厂房 |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钢结构□ 其他, 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层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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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厂房 |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钢结构□ 其他, 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层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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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 |
产权、租赁、使用单位以及单位相应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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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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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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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和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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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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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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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合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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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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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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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使用性质、用途 |
厂房、仓库单位违规占用土地、违章搭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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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变更建筑功能、工艺流程、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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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仓储、生产区域违规合并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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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搭建夹层或阁楼,违规设置办公室、违规住人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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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房内超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在仓库内违规设置生产、包装等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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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仓库总平面布局 |
厂房、仓库同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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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消防车道、消防水源不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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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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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环保等设备穿越楼板或防火墙,破坏防火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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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添的设备、管道、分隔、雨棚等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排烟散热和灭火救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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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仓储以及功能性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分隔墙体材料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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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路线不合理,疏散距离、通道宽度、疏散标志(标识)以及应急照明等不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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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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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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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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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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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保等设备非金属主要组成部件采用易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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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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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双人持证上岗,未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和操作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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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现场管理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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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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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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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现场确认、现场带班、安全检查监督和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实施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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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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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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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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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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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违反规定敷设,厂房、仓库集中充电场所设置不合理,仓库内部违反规定使用照明灯具及其他电气设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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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电气线路、设备安全巡检制度并严格执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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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发现其他火灾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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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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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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