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_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统一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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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2-26
  • 发文字号: 宝人社规〔2020〕1号
  • 发文日期: 2020-02-2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8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统一本区城乡居保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符合本市城乡居保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月养老金计发标准按本市城乡居保有关规定执行。

二、曾参加本区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城乡居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本区户籍人员,可按月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政策调整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

(二)老农保务工缴费补贴为,老农保务工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缴费每满1年,过渡性养老金增加6元,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数折算。

老农保务工缴费是指2011年前按照当年度各镇企业老农保参保标准缴纳的费用。

(三)工龄补偿金和增发养老金等,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曾参加本区老农保、年满55周岁的女性,老农保务工缴费、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满120个月,城乡居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本区户籍人员,除个人账户外,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待遇作为过渡性养老金发放。

五、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本区其它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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