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团管理局:
我局在收到上海宝山文化艺术促进中心发起人递交的《关于成立上海宝山文化艺术促进中心的申请》后,按照文化部2000(60)号《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审查。今已收到《上海市宝山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经研究决定,根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文广影视[2007]552号)规定,同意成立“上海宝山文化艺术促进中心”,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艺术会展、艺术培训、艺术品拍卖、艺术服务、兼营礼品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请宝山区社团管理局审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函告。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