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我区平稳推进,切实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宝府规〔2018〕3号),自2018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的要求,现对《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清理建议如下:建议继续有效,延长有效期2年,至2021年12月31日。
依据:
一是根据《关于延长〈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规〔2019〕46号)精神,《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是本区通过2年的试点实践,试点工作整体情况符合预期,社会反响总体较好,充分证明我区实施方案是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同时,不论从国家层面,还是本市层面来看,目前对于长护险制度的整体定位还是处于试点阶段。
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现提请区政府延长《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效期2年,至2021年12月31日。
妥否,请示。
附: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效期的通知(代拟搞).doc
宝山区长护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宝山区医疗保障局代章)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