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区政府对《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延长有效期的请示_政府信息公开目录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提请区政府对《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延长有效期的请示

信息来源: 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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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请示
  • 发布日期: 2020-01-22
  • 发文字号: 宝医保〔2019〕6号
  • 发文日期: 2020-01-2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医保局

 

区政府: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我区平稳推进,切实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宝府规〔20183号),自2018年6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的要求,现对《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清理建议如下建议继续有效,延长有效期2年,至2021年12月31日。

依据:

一是根据《关于延长〈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规〔201946号)精神,《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11231日。

二是本区通过2年的试点实践,试点工作整体情况符合预期,社会反响总体较好,充分证明我区实施方案是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同时,不论从国家层面,还是本市层面来看,目前对于长护险制度的整体定位还是处于试点阶段。

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现提请区政府延长《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效期2年,至2021年12月31日。

妥否,请示。

 

附: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效期的通知(代拟搞).doc

 

宝山区长护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宝山区医疗保障局代章)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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