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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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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体       裁: 意见
  • 发布日期: 2019-04-17
  • 发文字号: 宝文旅〔2019〕3号
  • 发文日期: 2019-04-1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了促进本区乡村民宿健康有序发展,根据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以及《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农委<关于促进本市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乡村振兴国家战略,对标上海建设全球著名旅游城市,通过政策引领、规划导向、规范管理,鼓励乡村民宿发展,创新旅游产品供给,提升乡村旅游能级,实现惠民增收,充分发挥乡村民宿在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示范带动、文旅导入、村景融合为抓手,利用农业观光、乡村生态和古镇人文等旅游资源特色,着力引导乡村民宿集聚、多元、有序、品质发展,将乡村民宿培育成“有生活、有文化、有品牌”的宝山乡村旅游先导产业。

二、乡村民宿的概念界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既保持乡村传统风貌,体现当地生活特色,又能以旅游经营的方式,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农副产品展销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三、发展原则

遵循规划导向,鼓励可持续发展。结合乡村地区开展的郊野单位规划、村庄规划以及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细化我区乡村民宿空间布局和配套要求。重点结合规划保留保护村,聚焦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优先发展。乡村民宿发展遵循环保理念,坚守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等安全底线,追求可持续发展。

激发文旅活力,鼓励高品质发展。鼓励乡村民宿以品牌化、连锁运营模式发展,优先发展区域较为集中、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的乡村民宿集群,支持乡村民宿传承与发展在地文脉,依托乡土文化底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打造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利用整合周边休闲娱乐、农业观光、农事体验等资源,打造品质体验,在文旅融合、文创与乡创融合中激发乡村振兴的产业活力。

重在惠及农民,鼓励多元化发展。强化政府在政策聚焦、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乡村民宿发展与经营。鼓励农户将宅基地房屋统一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租赁给经营主体用于发展乡村民宿。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优先培训和聘用本地村民,让村民共享乡村民宿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乡村民宿设立条件

(一)选址要求

重点聚焦规划保留保护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特色小镇、郊野公园及旅游景区、休闲农业项目周边区域,符合市、区、镇三级总体规划及土地、环境、旅游等专项规划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设乡村民宿。利用文物保护建筑物开设乡村民宿须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有餐饮功能的,还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

(二)经营主体

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用作乡村民宿经营。

(三)经营用房

乡村民宿用房须为独立式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权属合法清晰,并符合《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民宿经营用房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四)建筑安全

乡村民宿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建筑结构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在设计、修缮及改造时,应遵循城乡一体化要求和建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开展修缮与改造,建筑用地范围和合法建筑面积应保持不变。鼓励乡村民宿的经营主体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五)公共安全

乡村民宿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等制度;应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生态环境

乡村民宿应综合考虑所在地环境容量,加强排污纳管、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建设,确保达标规范排放。落实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配齐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面消除经营区域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及乱设摊现象,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七)从业人员

乡村民宿经营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务工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规定。从事公共场所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诚信经营

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餐饮等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并落实投诉受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诉。

(九)基层管理

各相关街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与协调机制,加强区域范围内乡村民宿的规划执行、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建筑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5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镇人民政府受区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符合村级治理要求,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督促下,遵守村规民约,维护邻里友好和谐。鼓励和支持建立宝山区乡村民宿行业自治机构,制订经营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由区政府统筹成立宝山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机制,完善、细化扶持乡村民宿的引导政策,统筹协调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政策性问题等。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安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委员会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建立高效便捷的证照管理机制

按照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乡村民宿联合指导机制,由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现场踏勘、加强指导,并将乡村民宿证照管理纳入“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单一窗口受理”,实现乡村民宿证照办理从“可办证”向“好办证”优化升级。

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申请人,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备案。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乡村民宿申请人,可到民宿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乡村民宿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申请人,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由区卫计委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街镇、村集体按照各自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相关事项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定期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协同监管,引导乡村民宿经营者参照开业基本条件进行改造提升,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规范经营。相关部门遵循公正公开和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法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查处。

(四)强化用地保障

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集体建设用地减量化等盘活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乡村民宿)配套设施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乡村民宿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村集体用房、旧厂房、校舍、农户闲置房屋等合法资产,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对乡村民宿新建的配套服务接待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可实行“点状”供地。

(五)加强政策聚焦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土地、项目资金扶持等政策,聚焦乡村民宿发展。优先扶持乡村民宿集聚区域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消防设施、道路交通指引标识、公共交通线路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对符合《乡村民宿旅游服务质量要求》(DB31/T299-2018)的乡村民宿,由区支持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予以奖励。乡村民宿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统一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六)加强金融支持

建立健全乡村民宿的专业保险体系,探索满足乡村民宿经营需求的保险产品。重点在乡村振兴示范村探索乡村治理综合保险等保险品种。支持在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七)注重人才建设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吸引支持城镇居民、大学毕业生返乡投身民宿建设。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管理、服务技能、安全防范等相关培训,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才队伍。

(八)扶持宣传推广

以全域旅游理念为引领,支持乡村民宿开展宣传营销,将乡村民宿纳入宝山旅游形象宣传和精品线路开发中布局,为乡村民宿与邮轮市场、旅游景区、旅行社等相关企业合作搭建平台,鼓励和支持乡村民宿经营者组织开展节庆活动和主题活动,为乡村民宿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引领和带动乡村民宿整体服务品质的提升和品牌形象的传播。

本指导意见自2019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宝山区乡村民宿规范要求》(试行)

      2、《宝山区乡村民宿证照办理要求》(试行)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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