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关于就业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关于就业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7日
宝山区关于就业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充分发挥技能培训促进和扩大就业的牵引作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国家“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人社职〔2022〕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技能提升扩大就业
(一)鼓励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参加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技能等级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竞赛)且符合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对象,评价合格且取得证书的,在市技能提升补贴基础上,按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二)鼓励学生参加院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按照毕业学年学生获得技能评价证书数量给予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发挥院校培养青年高技能人才的主力军作用。本区内的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高级工评价,取得证书且纳入本区高级工统计范围内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院校技能提升补贴(每家院校年度获证人数不少于100人),每家院校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补贴
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注册地、参保地在本区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有效备案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按合格人数给予该企业认定成效补贴,其中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特级技师3000元/人、首席技师5000元/人,每家用人单位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新型学徒制项目补贴
支持具备培养条件的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对注册地在本区的企业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给予企业15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五)技能赛事补贴
鼓励本区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广泛参加技能竞赛。对经本区推荐申报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技能人才,按竞赛结果等第给予个人一次性竞赛奖励,国家级按等第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省部级按等第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国际级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组织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当年度技能竞赛文件执行。
二、激发市场主体吸纳就业
(六)区级达标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效补贴
开展区级达标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年度评估工作,评估标准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对于评估等级达到优秀、良好的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孵化成效补贴。连续两年评估不达标(含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取消区级达标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补贴
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经本区认定的区级就业困难人员、本区户籍刑释解矫及戒毒康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
(八)就业指导成效补贴
为鼓励院校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每年对区人社部门与本区内普通高校、中职院校联合设立的就业指导站工作成效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成效补贴。
三、推动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九)就业困难人员及特定重点群体就业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区级就业困难人员、本区户籍刑释解矫及戒毒康复人员等群体,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和农民跨区域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补贴期限按市级相关政策执行。
(十)刑释解矫及戒毒康复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本区户籍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0周岁以上的刑释解矫及戒毒康复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和就业岗位补贴,标准分别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和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四、提升服务能级促进就业
(十一)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
深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转型,加强“宝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就业、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宝山分团专家服务能级,充分发挥专家成员作用;加强零工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等建设,鼓励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区重点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
(十二)加强就业创业服务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考察评估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审核认定、期满转正以及日常管理工作;鼓励创业组织或意向创业者参加国家、上海市、宝山区人社部门主办的各类创业竞赛活动。
(十三)优化技能人才服务举措
加强技能人才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数据库。围绕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大资助力度,有计划分步骤地选树一批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等高技能领军人才。
五、加强资金保障与监管
(十四)资金承担
本意见中就业困难人员及特定重点群体就业补贴与刑释解矫及戒毒康复人员灵活就业补贴资金,区财政承担80%,街镇承担20%(白茅岭农场、川东农场、军天湖农场、上海农场除外),其余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十五)资金使用
就业促进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资金监管
就业促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就业促进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预算主管部门可以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宝人社〔2018〕7号)、《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宝人社〔2017〕10号)、《关于调整宝山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奖励政策的若干意见》(宝人社〔2014〕66号)《关于调整<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宝人社〔2019〕24号)同时废止。
(二)原政策中相关尚未申请的资金,申请受理日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其标准、期限按原政策执行。其中个人就业补贴(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除外)申请补贴期限在文件出台之前的,按原政策标准和期限执行;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个人就业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可继续按原政策标准享受补贴至2023年9月30日。创业者房租补贴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提出首次申请,可继续按原政策申请享受创业者房租补贴;2022年评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申请落地补贴受理日期截至2024年9月30日。新型学徒制项目验收通过时间,社会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院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项目获证时间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中所指的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就业援助基地或民办非企业等类似实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已经享受相关市、区、街镇公益性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意见中的补贴。
(四)市、区同一类型的补贴(市政策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与本意见中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补贴”为同一类型),不得重复享受,且优先享受市级补贴。
(五)申请区级培训补贴的,应当自证书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
(六)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本市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作相应调整;本意见中各项条款由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