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其他类别(内容)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公示 | 信息事项 |
上海兴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23013348925XC | 盛爱斌 | 2620230004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上海兴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却未联系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上海兴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与管道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人民币3万元整。 | 3 | 2023/9/18 | 2099/12/31 | 2028/8/18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燃气设施保护规定的处罚 | |||||||||||
崇赢(上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230MA1JU9GD2W | 倪芝 | 2620230005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崇赢(上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虽联系管道燃气经营者办理征询手续,施工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崇赢(上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虽联系管道公司办理征询手续,却未采取保护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人民币3万元整。 | 3 | 2023/9/22 | 2099/12/31 | 2028/9/22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燃气设施保护规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