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19]第0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9]35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顾村镇羌家村大朱西生产队、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南潘东、三小宅、王家木生产队;征收农用地 53421.4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53421.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顾村镇 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顾村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宝山区顾村镇羌家村大朱西组 |
5983.6 |
517880.58 |
0 |
0 |
0 |
0 |
517880.58 |
|
2 |
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三小宅组 |
8815.7 |
762998.84 |
0 |
0 |
0 |
0 |
762998.84 |
3 |
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南潘东组 |
6060.5 |
524536.28 |
0 |
0 |
0 |
0 |
524536.28 |
4 |
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王家木组 |
32561.6 |
2818206.48 |
0 |
0 |
0 |
0 |
2818206.48 |
5 |
顾村镇谭杨村南潘东、三小宅、王家木生产队 |
0 |
0 |
0 |
2636268.8 |
165306 |
0 |
2801574.8 |
|
合计 |
53421.4 |
4623622.18 |
0 |
2636268.8 |
165306 |
0 |
7425196.98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0年1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12月18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吴颖 联系地址: 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56108022 监督电话: 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