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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路街道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 上海宝山 发布时间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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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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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上海宝山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办事处文件
宝友街〔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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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谊路街道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街道根据《宝山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宝财〔2010〕76号)和《关于实施街道(园区)公务卡制度的通知》(宝财〔2014〕7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街道办事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二个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街道)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贷记卡。
  第三条街道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日常各类公务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公务卡使用遵循“用款事先申请、单位领导审批、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街道为考虑财务结算等方面因素,公务卡的发卡银行选择为中国农业银行。
  第六条街道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完成对持有的公务卡进行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持有公务卡的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街道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应当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基本账户办理对公务卡的资金进行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公务卡一律使用“62数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使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免手续费。
  第十条街道公务卡办理实行分步实施办法,按街道确定的批次办卡对象,由街道财政科统一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街道在职工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职工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按街道财务实行的费用报销规定和程序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街道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街道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及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街道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向街道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报请街道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增。
  第十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度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街道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发卡行需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帐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持卡人对公务卡支出交易发生异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和公务支出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街道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向街道财务申请,经报批后方可提现,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街道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及公务卡签购单,按照街道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街道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街道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相关科室人员向街道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街道财务部门报批,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街道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街道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交易凭证号和金额等信息,从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支出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准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报销还款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街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范围的,街道财务人员应在街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额度,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开具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街道单一账户支付范围的,街道财务人员开具贷记凭证,通过街道基本账户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
  第二十六条街道财务人员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或开具贷记凭证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街道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贷记凭证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收款账号统一填写发卡持行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八条代理银行根据街道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贷记凭证,于当日将资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务卡账户,并及时向公务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街道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三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签发《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街道按照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业务流程,办理零余额账户资金退回手续;付款账户为单位基本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该账户。
  第三十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款项退回街道财务部门,并由街道财务部门区分不同的报销资金来源及时退回相关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街道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发卡行应当按财务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的动态监控系统提供实时、全面、准确的反馈,向街道反馈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二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街道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返回资金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街道财政科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街道内部财务制度做好对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街道财政审计科负责解释。
  
  
宝山区人民政府友 谊路街道办事处

                              2014年9月18日
  
  
  
  抄送: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23印发
  校对:郑艳
(共印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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