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7〕285号),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基本条件、指标要求、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专家评审、公示和认定、项目调整、项目撤销、复审复核、法律责任等,重点明确了申报企业要符合注册、税收、生产经营三落地,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二、申报要求
申请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同时已承担本区重点项目,或者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经济总量规模超过亿元的比例可不低于2%。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0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五)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经评审,相关指标可综合考量。
三、申报程序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宝山区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宝山区产业扶持政策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所属街镇(园区)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宝山区经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确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宝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宝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由宝山区经委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四、项目管理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所属街镇(园区)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宝山区经委。宝山区经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对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宝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资格:评价不合格;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经委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复审复核工作。对复审复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黄色警告,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