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宝山区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相关工作要求,我委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科委2024年第28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将经修订的《宝山区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宝山区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附件:
宝山区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有力有效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助推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上海市吸引集聚企业研发机构 推进研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经信技〔2023〕409 号)、《宝山区大学科技园专项政策》(宝科规〔2023〕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设立在宝山区各大学科技园内,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等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工程样机生产、小批量试制、商业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概念验证中心的依托单位为宝山区内相关科技创新主体。
第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应重点围绕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开展项目验证,一般不超过两个领域。
第四条 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进行认定并给予事后评估资助。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区科委指导和监督本区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区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与运行。
(二)负责本区概念验证中心的认定、考核、资助、变更审核和撤销,对概念验证中心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制定概念验证项目准入标准、验证标准,建立全区概念验证项目库。
(四)对概念验证中心提交的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项目进行备案入库,对完成验证的项目组织开展评审验收。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供概念验证中心所需的人才、经费、设备和场地等相关条件保障。
(二)根据区科委发布的概念验证项目准入标准,建立项目遴选机制,组建遴选顾问专家团队和服务团队。
(三)开展概念验证项目筛选、验证分析、投融资、创业孵化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四)编制概念验证中心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概念验证中心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疗机构等具有稳固的合作关系,合作方能为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稳定项目资源及必要仪器设施设备。
(二)具备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等。
(三)拥有专业概念验证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支撑概念验证服务的相关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分析、情报调研、场景对接、商业模式设计、项目管理、投融资规划等能力。
(四)拥有概念验证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专家组成,能为概念验证项目的遴选、实施提供专业指导。
(五)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配备自有或合作的概念验证资金。
(六)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每年入库的概念验证项目不少于5个。鼓励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优先入库。
(七)具备良好的概念验证、创业孵化和路演展示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概念验证中心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依托单位向区科委提交《宝山区概念验证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建设方案等相关附件。
(二)形式审查。区科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通过现场走访了解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行情况。
(三)专家评审。区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认定授牌。区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定并授牌。
第九条 入库备案的概念验证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概念验证中心明确的专业领域一致。
(二)为海内外高校院所、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重大创新平台、重点企业先进转化项目,技术已达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三)经概念验证中心筛选、评估后,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
(四)验证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概念验证项目验证成功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通过所在概念验证中心验证验收。
(二)项目已完成工程样机、小试等,已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三)项目在宝山区得到实施或注册成立公司。
(四)项目产业化前景较好,具有明确收益预期或已进行进一步融资。
第十一条 概念验证中心定期向区科委汇报建设运行情况,配合区科委做好概念验证项目备案、管理、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概念验证中心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如发生名称变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验证领域变更等情形,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委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概念验证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一)不接受区科委的检查、监督、考评等。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概念验证中心资格的。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及其验证项目可享受《宝山区大学科技园专项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等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区科委每年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 对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概念验证中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对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概念验证中心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经区科委备案入库的概念验证项目,经区科委评审认定验证成功的,择优按其实际投入该项目的验证经费给予概念验证中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宝山区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宝科规〔2023〕2号)废止,本办法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