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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20-01-15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1-15
  • 发文字号: 宝发改规〔2020〕1号
  • 发文日期: 2020-01-0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山区财政局
2020年1月9日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统筹平衡政府性资金,增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规[2019]1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以下简称“项目储备计划”)。列入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券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负责储备计划项目的审核、管理、更新和核销,指导和监督全区项目储备工作。
(二)各街镇、园区和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计划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储备计划项目研究及前期资金的管理、划拨及清算。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列入储备计划 并经批准实施的项目研究及前期资金实施审计集中管理,依法对储备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管理。

第四条(申报时间)  储备计划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每年8月,各街镇、园区和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报送申请纳入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对已纳入储备计划、但基本信息材料须调整的项目,可在同一时间提交项目变更申请。

第五条(申报要求)  各街镇、园区和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进入储备计划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单位、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和前期进展等基础信息。
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项目审核)  根据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也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或两者结合进行论证。项目论证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充分研判项目建设必要性。重大项目应邀请各行业专家参加论证。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列入储备计划的依据。经论证确需开展前期储备的项目均列入储备计划报区委、区政府审议,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项目分类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计划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原则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可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储备计划项目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项目实施由丙类向甲类逐级升等制度。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等条件如下:
丙类项目: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宏观调控政策、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尚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项目。
乙类项目: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项目,或属于区委、区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拟启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以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
甲类项目: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土地指标已基本落实、设计方案已基本确定,可以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对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大中修、修缮类项目,可以直接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获得批复的项目转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项目逐级升等需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决策。丙类项目在二年内无法升等为乙类项目的,自动退出储备计划。未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研究及前期经费的设立)  依据储备项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研究及前期经费,项目研究及前期经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以保障研究和前期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研究及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前期储备论证资金管理范围。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专项规划及设计方案费用
项目建议书编制以前开展专项规划研究的费用,设计方案编制及其招标代理费用,以及相关评审费用。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费用
由具有资信的第三方机构,依据项目建设方案及评审意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以及相关评审费用。
(三)项目土地征收调查评估费用
为配合做好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项目征收腾地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土地征收调查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预报告,作为国家、市级项目工可评估报告中前期费用的估算依据。
(四)其他前期工作费用
勘察费、咨询评审费、征收腾地费等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需要发生的费用。
原则上,甲类项目安排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发生的研究及前期经费;乙类项目安排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前发生的研究及前期经费;丙类项目安排编制前期规划及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
有关计费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土地征收初评费用参照关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规定。区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核定。

第九条(研究及前期经费的列支)  根据《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决策,对研究及前期经费的列支做如下规定:
(一)经批准实施的项目
研究及前期经费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按年度计划安排和建设进度申请拨款。
(二)经批复不实施(暂不实施)的项目
由申请主体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报区政府做核销处理,并进行资金清算。经批复暂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五年之内不得再提出储备计划申请。
第十条(研究及前期经费的拨付流程)
(一)项目单位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委托第三方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需按照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所需的前期研究经费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经投资监理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直接支付第三方。
(二)项目单位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结合收储进度申报征收补偿费用,经投资监理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授权后项目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授权支付,实施代建制的项目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解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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