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上海市宝山区酒类商品经营
监督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酒类商品经营安全监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宝山区酒类商品经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和《上海市宝山区酒类商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运用市场监管法律资源,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酒类商品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1.上海市宝山区酒类商品经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
2.上海市宝山区酒类商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1
上海市宝山区酒类商品经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
(适用于仅从事线下经营和兼有线上线下经营活动的酒类商品经营者)
检查事项代码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代码 |
检查内容 |
法律规范要求 |
法律责任及相关说明 |
1 |
经营者资质情况 |
101 |
经营场所是否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六条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02 |
经营场所是否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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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货查验记录情况 |
201 |
经营的酒类商品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是否列明该酒类商品信息。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202 |
是否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保存是否符合要求。 酒类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记录。 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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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预包装酒类商品经营情况 |
301 |
酒类商品标签、外包装及说明书情况。 |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5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302 |
酒类商品商标侵权情况。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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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散装酒经营情况 |
401 |
散装酒标签。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402 |
是否按规定使用酒类容器和设备。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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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告发布情况 |
501 |
是否含有《广告法》禁止的情形。 |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五款。 |
502 |
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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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产品宣传情况 |
601 |
以标签、说明书、广告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产品宣传(如:销售人员介绍)是否符合要求。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
|
602 |
产品宣传是否符合要求。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7 |
明码标价情况 |
701 |
经营的酒类商品是否明码标价 |
《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8 |
直销活动情况 |
801 |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
1.《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2.《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802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803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存在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804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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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
直销产品上未按规定标明产品价格。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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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网上经营情况 |
901 |
自建网站交易的酒类商品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备案。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
902 |
网上是否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许可证》。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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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
自建网站交易的酒类商品经营者食品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是否符合要求。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 |
附件2
上海市宝山区酒类商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价 |
备注 |
1 |
经营场所是否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
是 否 |
|
2 |
经营场所是否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许可证》。 |
是 否 |
|
3 |
经营的酒类商品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是否列明该酒类商品信息。 |
是 否 |
|
4 |
是否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保存是否符合要求。酒类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
是 否 |
|
5 |
酒类商品标签、外包装及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法规。 |
是 否 |
|
6 |
酒类商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情况。 |
是 否 |
|
7 |
是否按规定标注散装酒标签。 |
是 否 |
|
8 |
是否按规定使用酒类容器和设备。 |
是 否 |
|
9 |
是否含有《广告法》禁止的情形。 |
是 否 |
|
10 |
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
是 否 |
|
11 |
经营场所是否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
是 否 |
|
12 |
以标签、说明书、广告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产品宣传(如:销售人员介绍)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13 |
产品宣传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14 |
经营的酒类商品是否明码标价 |
是 否 |
|
15 |
是否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
是 否 |
|
16 |
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
是 否 |
|
17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是否存在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
是 否 |
|
18 |
是否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
是 否 |
|
19 |
直销产品上是否按规定标明产品价格。 |
是 否 |
|
20 |
自建网站交易的酒类商品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备案。 |
是 否 |
|
21 |
网上是否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许可证》。 |
是 否 |
|
22 |
自建网站交易的酒类商品经营者食品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说明: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并在“备注”栏标注为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