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组织:
现将《宝山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19年2月26日
宝山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
工作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津贴发放工作,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请示》(宝司〔2010〕49号)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凡在区司法局备案的宝山区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均属于发放津贴范围。
在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兼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工作津贴。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其他调解组织或社会组织中从事基层一线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按购买服务合同约定领取工资薪酬。
二、发放标准
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工作津贴为每人每月900元。本办法订立后,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津贴经费列入区、镇(街
道)财政预算,由区、镇(街道)各按50%比例支付。
(二)区财政支付的津贴款项,经由区司法局业务部门负责
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审核把关、签字批准后,每季度定期汇入镇(街道)账户。
(三)各镇(街道)每月将工作津贴全额发放至人民调解员
个人银行账号。
四、监督管理
(一)各司法所应及时将当月工作津贴发放清单等相关发
放材料复件报区司法局业务部门备案。区司法局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对工作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发放对象、人数、金额准确无误,发放方式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津贴经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津贴发放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