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宝司罚〔2021〕1号
被处罚人:吉建明,男, 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沪南路2218号中环大厦西楼501室。
根据胡月投诉吉建明向法院提供虚假摘抄户籍证明;在明知胡月为适格被告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导致胡月无法参与诉讼。本局于2019年6月2日对吉建明律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吉建明律师在为张超、林银珠进行代理的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我局认为,吉建明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以上事实具体有摘抄户籍证明、胡镇荣与白庆娜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2018)沪0115民初30128号判决书、宝山区司法局制作的与投诉人的《谈话笔录》、吉建明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向吉建明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吉建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同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吉建明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吉建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决定,给予吉建明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