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_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0-05-11
【字号
  • 所属类目: 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5-11
  • 发文字号: 宝统〔2020〕5号
  • 发文日期: 2020-05-0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统计局

各科室、普查中心、学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采购工作,经研究,现制定《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采购管理办法》,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附件《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采购管理办法》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

                                                                         2020年5月6日

 

附件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宝山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局)采购管理,规范各类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各科室、下属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称采购单位)的各类采购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一般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区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根据宝山区财政局制定和发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时调整采购物品种类和标准。

一般采购是指单件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金额或同类多批次的累计采购总额1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采购。

四、本办法所指的采购,如符合《宝山区统计局大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应同时适用其规定。

各类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六、局设立采购管理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纪检、涉及的职能科室、下属群团组织或事业机构等部门人员组成。

七、采购管理小组是区局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按需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区局政府采购和一般采购的工作流程,并对采购日常工作进行分工、指导与监督。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区局采购管理办法(办公室)。

(二)向区财政局上报区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务)。

(三)通报当年区财政局审批通过的采购预算情况(财务)。

(四)采购资金和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财务)。

(五)指导和监督各采购单位的采购工作(办公室)。

(六)指定采购单位落实具体政府采购项目,负责(或指导采购单位)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资金的审批及支付(办公室)。

(七)召集采购管理小组专题会议,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和确定,负责(或者指定采购单位)形成会议纪要 (办公室)。

(八)对采购流程提供法律指导,对采购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办公室)。

(九)监督整个采购流程是否合规(局机关纪检)。

八、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科室、组织、单位的采购预算。

(二)负责准备采购项目的相关材料,申请区局采购管理小组会议审议。

(三)负责本科室、组织、单位采购手续的报批。

(四)组织实施本科室、组织、单位的项目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实施管理

 

九、区局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采购和一般采购两种,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十、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为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中但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可以由区局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一般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采购规程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的操作应按规定在宝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平台上完成。

十一、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满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采购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十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或者货物,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十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或者货物,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十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十六、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及实施管理

 

十七、区局采购活动由采购单位制定预算并经批准后,依据以下流程执行采购。

(一)采购单位填报《经费使用审批表》,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

)召开采购管理小组会议,对需采购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经采购管理小组审议同意后,进入大额资金、合同审批流程

1.5万元以下的采购,由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经过合同审批程序后进行采购。

1.5万元以上的采购,采购单位准备所需采购项目清单及相关情况说明,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报区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六)执行采购任务。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应按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的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十八、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要求认真编报采购预算,涉及到固定资产采购的,应先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至区财政局;涉及到信息化软件和硬件的,应报计算中心,经计算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区信息委。

十九、采购管理小组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和采购计划,确定区局采购计划,并指导督促各采购单位执行。

二十、财务负责将预算内政府采购的批复情况反馈给采购管理小组和各采购单位。

二十一、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采购品目、数量、金额、采购方式)发生变更的,需以书面形式报采购管理小组批准同意,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财务,由财务向区财政局申请预算调整。

二十二、政府采购项目因故无法在当年执行完毕的,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管理小组说明事由和计划完成时间,经采购管理小组批准同意后,于当年10月25日前报财务,由财务向区财政局申请政府采购项目延期支付。

二十三、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采购方式,在采购管理小组指导下,负责采购项目的落实。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并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组织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签订合同采购单位负责制作招标文件、合同文本、项目验收、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等工作。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组织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签订合同;采购单位负责制作招标文件合同文本、项目验收、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等工作。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组织由采购单位代表评审专家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签订合同;采购单位负责制作谈判用资料、合同草案、项目验收、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等工作。

(四)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组织由采购单位代表评审专家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磋商小组应以综合评分的方式对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予以评分;采购单位负责制作竞争性磋商公告文件、合同文本、项目验收、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等工作。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的,还应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发布公告信息。

(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负责制作合同文本、项目验收、合同履行等工作

(六)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组织由采购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询价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经与供应商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签订合同;采购单位负责制作询价用资料、合同草案、项目验收、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等工作。

)属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自行采购。

二十四、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的采购的项目,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二十五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有关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的采购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十六、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签订。

二十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十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谁组织实施采购,谁负责归档保存。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十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实施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章 监督执行

 

三十采购单位采购工作和采购人员,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单位应及时处理。

三十在采购活动中,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三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项目采购有关资料的,包括相关审批文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等;

(三)列入直接支付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四)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

 

第六章  附则

 

三十本办法涉及金额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十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

政策咨询

  • 咨询部门*

  • 手机号码*

  • 姓  名*

  • 邮  箱

  • 标  题*

  • 内  容*

  • *

    验证码
  • 是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