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委决定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由下列同志组成:
主 任:李 强 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陈 俊 党委副书记、镇长
顾 英 人大主席
副 主 任:孙康蓉 党委副书记
李光杰 党委副书记
高 耀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办主任
李岳良 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吴秋燕 党委委员(组织)
冀晓蕾 党委委员(宣传)
陈雪峰 人大副主席、镇总工会主席
赵海峰 副镇长
李 亮 政法干部
委 员: 苏 涛 办公室主任
徐 晔 人大办主任
赵珍怡 社会事业办主任
顾玉春 综治办主任
竺冬森 司法所所长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李光杰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冀晓蕾
办公室副主任:苏涛、竺冬森
今后,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附件:1、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宝山区月浦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附件1: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部署和组织全面依法治理工作,直接受镇党委领导,坚持为党委服务、对党委负责。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落实镇党委对全面依法治理的领导,实现全面依法治理工作职能的优化协同高效,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委领导全面依法治理工作体系。
第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委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依法治理办),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镇依法治理办设在镇办公室。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委员会根据党中央确定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镇党委领导下,负责全面依法治理的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区委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市、全面依法治区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理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全面依法治理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等。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推动、督促党中央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市委有关全面依法治市和区委有关全面依法治区、镇党委全面依法治理的决策部署和组织落实,指导各单位、各部门法治工作;研究制定全面依法治理和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工作方案、改革举措;统一部署全面依法治理重要工作任务和各项试点;配合做好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委全面治区有关督察工作,研究部署我镇重大法治工作督察,总结推广法治工作经验,推进全面依法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对党中央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市委有关全面依法治市、区委有关全面依法治区、镇党委有关全面依法治理的决策部署,以及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题调研,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 委员会在委员会主任主持下讨论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单独召开会议,也可以与书记会合并进行。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镇依法治理办根据委员会主任要求或者在征求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可请其他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由委员会主任签发,作为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会议纪要印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单位部门,并报送镇党委,抄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和工作部署,由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镇党委依法治理办负责检查督办,并向委员会报告。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应当通过镇依法治理办向委员会报告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法治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进展、取得的工作成效、遇到的突出问题、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等,应当及时报镇依法治理办,由镇依法治理办提出工作建议后报委员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执行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身作则、严格自律,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中共上海市宝山月浦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宝山区月浦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月浦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法治办)是负责本镇全面依法治理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直接受镇党委领导,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条 镇法治办主任由镇主管政法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镇宣传科、镇党政办、司法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区委有关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治区和镇党委依法治理的决策部署、工作要求;协调、推动行政执法、守法普法等工作;指导、推动各单位、各部门和所辖居村依法治理工作。督促、推动各单位、各部门落实镇党委法治建设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统筹、推进跨单位、跨部门法治工作任务落实,负责完成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对涉及法治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镇党委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及时向镇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 在充分听取镇各行政部门、各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提出镇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按程序提交镇党委审议同意后实施。统筹协调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根据工作要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接受镇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法治工作重要信息,包括工作推进中的重大进展、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等,提出处理建议报镇党委,及时向区委依法治区办上报本镇法治工作重要信息,包括工作推进中的重大进展、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等。
第七条 不定期约请相关专家学者,统筹协调镇各部门、各单位就全面依法治理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为镇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镇党委报告法治工作重要情况、重要法治信息等,并根据需要抄送镇有关部门、单位。
第九条 承担镇党委法治建设会议相关工作,经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准备会议议题、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第十条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做好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工作。
三、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镇宣传科、镇党政办、司法所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作为法治办成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镇党委同意,可以固定或在相关工作持续期间增加镇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充实法治办工作力量。
四、合议机制及工作分工
第十三条 镇法治办工作采取主任负责下的合议制。日常信息材料、数据报表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基础性工作一般由司法所承担;镇党政办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或牵头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对应的区级部门分工,镇各部门应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完成以下法治工作:
(一)负责本镇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分工和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向区委依法治区办报送年度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报告。(责任部门:镇法治办牵头,镇党政办、司法所、各相关部门参加)
(二)根据镇相关通知要求,列席镇长办公会议。(责任部门:司法所)
(三)落实镇领导学法制度。每年度组织党委中心组学法、镇长办公会议会前学法不少于2次。(责任部门:镇宣传科、司法所)
(四)负责为镇重要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查,提供法律建议。(责任部门:镇法治办牵头,镇党政办、司法所参加)
(五)负责镇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协调、报备、清理。(责任部门:镇党政办、各相关部门)
(六)负责行政执法事项确认、申报。(责任部门:镇党政办、各相关部门)
(七)组织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业务培训、资质管理和执法证件申领。(责任部门:镇法治办牵头,司法所、各相关部门参加)
(八)负责镇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责任部门:镇法治办牵头,镇党政办、司法所、各相关部门参加)
(九)负责开展镇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责任部门:镇法治办牵头,镇党政办、司法所、各相关部门参加)
(十)负责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代理,行政赔偿案件办理。(责任部门:镇法治办牵头,镇党政办、司法所、各相关部门参加)
(十一)负责联系、协调镇兼职法律顾问工作,参与重大民商事合同审核。(责任部门:镇法治办牵头,镇党政办、司法所、各相关部门参加)
(十二)负责镇法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行政执法数据上报工作。(责任部门:镇法治办牵头,镇党政办、镇宣传科、司法所、各相关部门参加)
(十三)参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相关提案的办理。(责任部门:镇法治办牵头,镇党政办、各相关部门参加)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法治领导部门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责任单位:镇法治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
五、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镇各部门组成。每年第一季度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区委和镇党委决策部署,及时沟通各方面法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动向,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研究,镇法治办主任可以主持召开镇法治办专题会议,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报告报镇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和纪要由镇党政办代镇法治办负责制作、归档。
六、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月浦镇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