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乾文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陈民俊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宝劳人仲(2020)办字第2772-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0)办字第277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乾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民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5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乾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民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874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乾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民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26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