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0)第092号
申请人:江俊,男,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XX号XX号楼XX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克东路18号
负责人:刘海波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10527073),于2020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本机关经审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10527073),于2020年8月21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也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同年8月25日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号:沪公(宝)复受字(2020)第966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