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宝山区级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平台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各街镇(园区)、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区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全面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且考虑到运营单位设立时的文件《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沪环保防〔2016〕355号)已失效,经研究,现将《关于印发〈宝山区级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平台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宝环保〔2018〕4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件废止后,各相关职能单位需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原市环保局)复函(沪环保函[2018]95号)要求,落实对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开展执法检查及监督性监测,督促运营单位规范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
附件:废止《关于印发〈宝山区级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平台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宝环保〔2018〕46号)文件清单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2022年11月9日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