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宝山区级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平台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的通知_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宝山区级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平台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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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2-11-09
  • 发文字号: 宝环保〔2022〕7号
  • 发文日期: 2022-11-0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宝山区级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平台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各街镇(园区)、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区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全面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且考虑到运营单位设立时的文件《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沪环保防〔2016355号)已失效,经研究,现将《关于印发〈宝山区级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平台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宝环保〔20184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件废止后,各相关职能单位需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原市环保局)复函(沪环保函[2018]95号)要求,落实对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开展执法检查及监督性监测,督促运营单位规范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

 

 

附件:废止《关于印发〈宝山区级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平台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宝环保〔201846号)文件清单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2022119                  2022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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