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及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现就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有关部门指导意见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按照《关于印发〈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的通知》(宝人社规〔2018〕5号)等规定执行。
三、征地养老人员节日补助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及其申领办法参照本市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相关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上述各项待遇标准低于本区规定标准的按照本区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区规定标准的按照各管理单位原标准执行。
六、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宝人社〔2018〕32号)规定,积极推进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费等各项待遇,按规定及时报销医疗费。
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街镇(园区)及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要对征地养老资金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严格监督,保障安全。
八、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全区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各级经办机构和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区征地养老业务经办规程办理业务,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服务工作。
九、区、街镇(园区)及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好区域内的社会稳定。
十、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通知实施后,本区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