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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修[2012]12号】

信息来源: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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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相关政策法规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2-05-04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2-05-0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修[2012]1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屋检测单位:

  为及时掌握房屋检测项目信息,加强房屋检测项目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现就做好本市房屋检测项目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既有房屋检测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备案。

  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房屋检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房屋检测项目备案分为房屋检测合同备案和房屋检测报告备案。

  三、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在房屋检测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房屋检测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备案表;

  (二)房屋检测委托书;

  (三)房屋检测合同;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房屋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0日内将变更后的房屋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备案表和房屋检测合同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五、房屋检测单位在向委托单位正式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前的5日内,应当将房屋检测报告和房屋检测报告备案表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六、对危险(包括局部危险)房屋或者判定房屋存在危险构件、危险点的,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告知委托单位、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解除危险。

  七、凡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检测项目,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房屋安全监察所报告有关情况。

  八、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应当对房屋检测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房屋检测项目报送备案。

  九、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屋检测单位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

  (二)提供虚假房屋检测项目信息的;

  (三)房屋检测报告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的;

  (四)出具虚假房屋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数据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十、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上海市房屋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备案表

  2、上海市房屋检测报告备案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下载:上海市房屋检测报告备案表.doc
上海市房屋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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