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4年宝山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宝山调查队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2014年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和《上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着力构建“诚信统计”,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公信力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宝山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4年决定在我区“四上”单位中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以及统计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认定、录用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遵循“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指导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通力协作,稳步提高”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统计调查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统计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创新,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体系,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和服务型统计建设,促进本区统计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有序开展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立宝山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统计法规科(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落实统计信用工作的计划、部署、组织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
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下,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统计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披露、应用为主线,以统计信用认定标准为基础,以创建统计诚信单位为主导,以规范记录统计不良行为、失信行为为重点,以“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和“宝山区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为核心,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统计信用负面记录管理模式,树立诚实守信的统计行业风尚,不断强化统计调查单位诚信统计意识,进一步优化统计服务,全面提升宝山统计工作质量水平。
四、对象范围及时间
(一)2014年统计信用工作对象为本区全行业“四上”单位。
(二)统计诚信、良好行为信息认定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宣传(3-5月)
第二阶段:组织申报(6月)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7-10月)
第四阶段:评估公示(11-12月)
(三)统计不良行为、失信行为信息认定工作贯穿全年度。
五、认定标准
(一)统计诚信信息、良好行为信息
1、报送及时:日常报表准时上报,无拒报、缺报、迟报现象;
2、数据质量高:统计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数据准确,指标间逻辑关系严密;
3、配合度高:积极配合日常报表的查询、及时反馈信息,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各类经济形势分析、调研访谈等工作;
4、统计工作规范:生成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明晰、充分;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持有统计上岗证;
5、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与统计活动有关的奖项、表彰等奖励的信息。
注:以上1-4项情况须同时满足
(二)不良行为信息
1、不配合报送:调查单位在统计制度方法规定截止时间仍未完成上报,且经沟通后仍然未报的;
2、缺报:在上报国家统计局截止时间仍未完成上报的,企业状态显示未上报、暂存、返回修改;
3、延迟上报:调查单位在统计制度方法规定报送截止时间仍未完成上报(未上报、暂存等),但在上报国家统计局截止时间前完成上报的;
4、审核说明质量差:对于核实性差错必须填写审核说明方可上报,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敷衍了事的;
5、查询数据配合差:数据查询不配合、反馈信息和修改数据不及时;
6、报送数据质量差:调查单位在统计制度方法规定报送截止时间后发现存在明显的数据缺报或影响到地区总量和趋势的重大差错。
注:符合以上任何一款信用信息,由领导小组认定其具有统计不良行为信息单位。
(三)失信行为信息
1、统计调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2、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信息;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归集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六、认定程序
(一)统计诚信单位、良好行为信息
1、申报、推荐、收集:调查单位主动申报材料;或者由街镇、园区积极推荐;或者由局、队专业主动收集。填报《宝山区创建统计诚信单位审批表》,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办公室审查信息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及其真实性。
3、验收及检查:办公室牵头成立专业验收检查小组,组织人员根据业务内容,对该申报单位进行验收、检查,同时综合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和打分。
4、报批:对于获得95分及以上的单位,建议授予“统计诚信单位”称号;对于获得90-95分的单位,建议作为“统计良好行为”信息。以上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并向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宝山区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提供。
5、有效期限:信息公开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如三年内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经过查证后确认其违法事实,及时摘牌,取消其荣誉称号。
(二)不良行为信息
1、收集:局、队各专业人员及街镇、园区统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并填报《宝山区统计局信用信息初审表》,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初审:办公室审查信息是否符合归集标准及其真实性,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信用信息真实、符合归集标准,且有整改可能的,应当向统计调查单位发出告知书要求整改。
(2)信用信息真实、符合归集标准,满足统计执法要件的,直接进入统计执法程序。
3、复审:办公室确认统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如到期仍未整改,该信用信息报批入库。
4、报批:信用信息确认后填写《宝山区统计信用信息处理意见审批表》,报送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核准,并向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宝山区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提供。
5、有效期限; 信息公开有效期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为公开一年、公开二年、公开三年。
(三)失信行为信息
失信行为信息由办公室报领导小组评估,按照统计违法行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的程度,设定为公开一年、公开二年、公开三年,并向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宝山区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提供。
七、奖惩机制
领导小组于2014年底做好本年度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总结工作,对获得2014年度“统计诚信单位”进行表彰并授予奖牌。办公室根据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将统计调查单位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内部共享和跨部门使用。
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将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种评比表彰、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环节查询使用。
附件:
1、宝山区创建统计诚信单位审批表
2、宝山区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标准
3、宝山区统计信用信息初审表
4、宝山区统计信用信息处理意见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