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宝府房征[ 2017 ]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回收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南大路2号桥、南至南大路、西至祁连山路、北至申华小学。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