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上海市宝山区总工会
宝人社〔2015〕75号
关于印发《宝山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山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上海市宝山区总工会
2015年9月22日
宝山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
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暂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整合本区各类培训资源,结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通过加大投入、加强服务、规范管理,建立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有序、保障措施健全的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机制。鼓励企业进一步健全职工培训制度,提升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加快培养适应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
二、组织领导
根据沪人社职[2015]78号文件要求,建立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总工会等部门(组织)参与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合审核制度,共同推进和加强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公共服务平台的运作、区统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的监管及绩效评估等工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见附件1)
各相关部门(组织)按各自职责组织和管理企业职工培训。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教育部门和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分配、核拨,会同各部门(组织)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经费。
三、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2.按当年下达10%的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用于本区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出。
(二)使用对象
1.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是本区各类内外资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下同);
2.统筹资金使用对象也可以是本区其他单位和组织中的在职从业人员(全额拨款单位除外)。
四、组织实施
具备培训能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本区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对有职工职业培训需求但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由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对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使用专项资金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本区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培训项目,使用统筹资金予以实施。
(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1.申请条件。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具备相应条件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当年在建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部公示。
2.申请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宝山区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培训项目的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实施机构、所具备的培训条件、考核或评价方式、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4)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5)审议通过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职代会/职工大会会议记录(已建工会企业)或公示情况报告(在建工会企业);
(6)企业上年度按月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培训内容。企业应根据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培训的内容范围,结合企业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提交培训申请。
(1)职业技能类培训的项目主要包括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技师继续培训、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
(2)专业技术类培训的项目主要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项目、经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认可的培训项目、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项目,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急需紧缺、岗位培训项目;
(3)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培训的项目范围由区教育部门和总工会确定。
4.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向受理窗口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
(1)各申请企业应在当年的6月底前(2015年受理时间顺延至11月底),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2)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职工培训计划确有调整的,可在当年的10月底前再补充申报一次。(2015年不安排补充申报)
(3)我区受理窗口: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地址:宝杨路1026号三楼308室、311室,电话:56123126、56121392。受理部门新增或调整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审核,并由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培训计划系统完整的培训项目予以补贴,并核定补贴金额,由区财政部门核准。
5.培训实施。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其中,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实施机构应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区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市相关部门(组织)于下一年度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该培训机构增补进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
6.资金拨付。企业全年培训结束后,应在次年再次提出培训申请的同时申请经费补贴,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宝山区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经审核的《宝山区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3)当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实际开展培训的项目、培训职工名册、考核或评价结果、培训费用、培训效果、上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等内容),并提供费用支出凭证;
(4)审议通过当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职代会/职工大会会议记录(已建工会企业)或公示情况报告(在建工会企业);
(5)企业当年度按月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7.补贴金额。对申请企业的补贴金额按其实际培训费用的80%核定,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总额的70%。(其中,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重点企业,补贴额度可适度突破,需经工作协调小组讨论通过)。但企业申请的培训项目具有经本市或本区公布的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8.列支范围。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用于企业实际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的相关成本支出。企业获得的补贴资金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
(1)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企业实际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的相关成本支出,包括师资授课费、场地、耗材、能源费、教材讲义费、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考核费等培训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
(2)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不用于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实训环境配套改造费、培训项目开发费、培训管理费等支出。
(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4)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二)关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依托培训实施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培训等项目的培训服务。具体培训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分别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1)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开展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等培训项目;
(2)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职业等级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3)本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以下称“培养基地和实施单位”)经批准可实施的结合企业特定需求的技能类社会通用职业、企业特有职业、行业特有职业的等级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4)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确定的其他培训项目。
2.申请提交。需要组织职工参加集中培训的企业向受理窗口提出培训申请,多个企业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产业)工会、产业园区、街镇(园区)工会、楼宇工会等单位汇总后提出培训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等项目,分类提交培训需求信息。
(1)开展职业技能类培训所需的申请材料参照宝山区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培训申请材料提交,所需材料新增或调整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2)全年均可提交培训需求;
(3)本区受理窗口: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地址:宝杨路1026号三楼308室、311室,电话:56123126、56121392。受理部门新增或调整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3.需求整合。对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分类受理并汇总整合后,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实施机构。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区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市相关部门(组织)于下一年度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该培训机构增补进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
4.方案审核。实施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课时、考核或评价办法、培训经费预算等),并将参训人员等信息在企业内部公示后,按培训项目类别向受理窗口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审核。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由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审定。对培训和考核(评价)方案完整、可行的培训项目予以审核通过。培训实施机构和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方案实施培训。
5.经费补贴。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由受理窗口受理培训补贴经费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或总工会审核通过并核定实际补贴金额。补贴金额为实际培训费用的80%。但企业申请的培训项目具有经本市或本区公布的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予以补贴。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补贴资金。补贴经费每季度拨付一次。对多个企业跨区县组班培训的,由培训实施机构所在区县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全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培训补贴资金将由补贴到培训实施机构转变为补贴到企业。
(三)关于使用区统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1.主要用途。我区将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运用区统筹资金对相关职工培训重点项目予以支持。区统筹资金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双百计划”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资助区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及培训、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建设、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企业员工文化与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开展重点行业与新兴产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专项工作、组织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开展班组长和职工代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建设劳模创新工作室、对职工培训有示范作用的培训机构等进行经费资助,以及结合其他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的培训需求而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
2.实施方式。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确定。
五、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不得截留、挪用;区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企业应将申请获得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机制。由区工作协调小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社会机构实施第三方评估,对企业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签约的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情况进行核查。企业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是否再次对企业核拨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制度等,加大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监督力度。
(四)对违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工作协调小组按各自职责范围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件》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经费保障
确保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的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培训补贴工作经费、中小企业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建设费、专项资金评估费等环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而发生的相关经费支出,由公共预算安排落实。
七、其它
(一)企业已获得专项资金给予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向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二)企业应充分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并落实职工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企业应加大对职工职业培训的经费投入,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与专项资金给予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共同用于职工培训费用,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三)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培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前,培训机构的确定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宝山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宝山区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3.宝山区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宝山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一、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雅萍
副组长: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苏卫东
宝山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 岚
宝山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 政
宝山区总工会副主席 闪 勇
成 员: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科长 朱德方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管理科科长 彭 杨
宝山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汤卫东
宝山区教育局职成教科科长 朱燕萍
宝山区总工会副调研员、宣教经济部部长 刘 坚
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副主任 徐文龙
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主 任: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科长 朱德方
成 员: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副主任 徐文龙
宝山区财政局预算科副科长 朱龙明
宝山区教育局职成教科主任科员 秦 鸣
宝山区总工会宣教经济部副部长 黄启群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科员 徐逸君
附件2:
宝山区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培训计划执行年度: 年)
企业全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编号 税务执照编号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私营 □股份制 □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 □其他 所属街镇(园区)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上年度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总额 元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元
计划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额 元 计划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比例 %
计划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额 元 计划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比例 %
培训类别 □职业技能类 □专业技术类 □岗位能力类 □综合素质类
申请补贴经费 元(大写金额 )
企业承诺 本企业郑重承诺所提交的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有关材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内部公示,同时当年度放弃参加集中培训服务,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以下由受理部门填写
上
报
资
料 内 容 有 无
1.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相关文件
2.职工职业培训计划
3.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4.职代会/职工大会会议记录或公示情况报告
5.上年度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凭证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资料齐全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意见 该企业申报材料 (符合/不符合)要求,培训计划 (系统完整/零星不全),拟 (同意/不同意)其自行开展培训,拟补贴金额¥ 元(大写金额 )。
经办人: 日期: (盖章)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受理部门、企业、工作协调小组各执一份。2.实际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总额的70%。
附件3:
宝山区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培训计划执行年度: 年)
企业全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编号 税务执照编号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企业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及开户银行
(此处应加盖账户专用章)
培训类别 □职业技能类 □专业技术类 □岗位能力类 □综合素质类
当年度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总额 元 当年度实际发生培训费用 元
当年度实际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费金额 元 当年度实际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费比例 %
申请补贴金额 元(大写金额 )
企业承诺 本企业郑重承诺所提交的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以下由受理部门填写
上
报
资
料 内 容 有 无
1.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2.当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职代会/职工大会会议记录或公示情况报告
4.当年度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凭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资料齐全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意见 该企业申报材料 (符合/不符合)要求,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为¥ 元(大写金额 )。
经办人: 日期: (盖章)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受理部门、企业、工作协调小组各执一份。2.实际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总额的70%。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