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玄拓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玲玲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2710-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玄拓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周玲玲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240元;
二、对申请人周玲玲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