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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府复字(2021)第3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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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2-11-22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11-2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1)第350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15842642,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9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918918左右,申请人在泰和路同济路路口被交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认为,其系礼让公务车辆,并无相关违法行为,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年918918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的小型轿车泰和路同济路约0米处,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巡逻民警当场发现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贰佰元。被申请人认为,案发时,申请人驾驶车辆沿泰和路由东向南左转弯进入同济路,在左转弯外侧禁止掉头车道掉头,该处漆划有禁止标线,申请人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所作系争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918918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的小型轿车泰和路由东向南左转弯禁止掉头车道掉头驶入泰和路,被执勤民警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民警工作情况说明、路面监控及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路面监控及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礼让公务车辆、并无系争违法行为的申辩主张与现有证据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15842642)。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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