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泰和路1810号渣土中转码头
延长渣土经营业务的批复
上海隆德岐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泰和路1810号渣土中转码头延长渣土经营期限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鉴于你公司承接的有轨道交通18号线二期工程土建1标、3标工程未完成,后续仍有渣土需要通过码头中转外运,现同意泰和路1810号码头延长渣土中转运输业务,有效期自2024年1月30日至2025年1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利用码头正式转运渣土前,应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展渣土转运作业:一是取得渣土消纳地单位的证明和合同;二是码头装载和卸载所在地废弃物处置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纳入平台管理;三是渣土运输船舶应取得废弃物运输处置证。
三、你公司码头进行渣土中转运输时,应确保工程渣土按合同运至崇明区长兴镇客运3号泊位中转,通过渣土运输车辆转运至长兴镇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土方回填平整。
四、你公司为码头实际经营单位,应负责码头的日常管理,并督促和监管协作单位按照渣土转运要求,规范操作,安全作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自觉服从绿化市容、交通、城管和环保等部门的监管,并落实相关行业管理要求。
特此批复。
宝山区交通委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