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泰和路1810号渣土中转码头延长渣土经营业务的批复_区政府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同意泰和路1810号渣土中转码头延长渣土经营业务的批复

信息来源: 区交通委 发布时间 2024-01-31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01-31
  • 发文字号: 宝交〔2024〕2号
  • 发文日期: 2024-01-3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交通委

 

 


 

关于同意泰和路1810号渣土中转码头

延长渣土经营业务的批复

 

上海隆德岐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泰和路1810号渣土中转码头延长渣土经营期限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鉴于你公司承接的有轨道交通18号线二期工程土建1标、3标工程未完成,后续仍有渣土需要通过码头中转外运,现同意泰和路1810号码头延长渣土中转运输业务,有效期自2024130日至2025131日。

二、你公司在利用码头正式转运渣土前,应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展渣土转运作业:一是取得渣土消纳地单位的证明和合同;二是码头装载和卸载所在地废弃物处置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纳入平台管理;三是渣土运输船舶应取得废弃物运输处置证。

三、你公司码头进行渣土中转运输时,应确保工程渣土按合同运至崇明区长兴镇客运3号泊位中转,通过渣土运输车辆转运至长兴镇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土方回填平整。

四、你公司为码头实际经营单位,应负责码头的日常管理,并督促和监管协作单位按照渣土转运要求,规范操作,安全作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自觉服从绿化市容、交通、城管和环保等部门的监管,并落实相关行业管理要求。

特此批复。

 

 

 宝山区交通委

2024131


当前页二维码

政策咨询

  • 咨询部门*

  • 手机号码*

  • 姓  名*

  • 邮  箱

  • 标  题*

  • 内  容*

  • *

    验证码
  • 是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