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0)第077号
申请人:马丽,女,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XX村XX号XX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99号
负责人:黄辉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公行罚决字[2020]103111号),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8月4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同年8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本机关经审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公行罚决字[2020]103111号),于2020年7月31日向上海市公安局也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3日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号:[2020]沪公法复受字第219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