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宝山区乡村医生薪酬水平的通知
各相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参与社区卫生综改的积极性,参照宝山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调整情况,现就调整本区乡村医生薪酬水平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乡村医生是指与镇、村相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各村卫生室直接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具体人员名单以社区事务服务中心2015年12月31日登记备案的为准。
二、调整薪酬水平
参照本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乡村医生的薪酬水平调整为人均101505元/年(税前)。今后区卫计委将根据本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调整情况,适时调整乡村医生薪酬水平。
三、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由镇、村按原负担比例分别负担。
四、相关事项
(一)各镇、村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二)制定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发扬民主、综合统筹考虑,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乡村医生平均收入水平(税前)高于101505元/年的,高出部分保留。
(四)退休返聘人员参照所在镇、村同类乡村医生收入,给予适当补贴。
(五)本通知实施后,如本市或本区另有规定,按照本市或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2019年4月起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