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张伟开除处分的决定
张伟,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学历,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至2000年8月在上海第五钢铁厂职工医院任放射医师,2000年8月至2003年9月在宝山区吴淞中心医院任放射医师,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在原同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吴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放射医师,2005年1月办理内退。
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伟于2011年4月至2016年2月间,作为上海明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医疗试剂销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王亚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潘宇红行贿人民币共计63.35万元。2018年4月4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张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张伟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其行为严重违法违纪。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2019年7月2日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张伟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日起生效。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