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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张伟开除处分的决定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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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19-07-05
  • 发文字号: 宝卫〔2019〕20号
  • 发文日期: 2019-07-0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给予张伟开除处分的决定

 

张伟,男,19591025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学历,19778月参加工作,198312月至20008月在上海第五钢铁厂职工医院任放射医师,20008月至20039月在宝山区吴淞中心医院任放射医师,20039月至200412月在原同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吴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放射医师,20051月办理内退。

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伟于20114月至20162月间,作为上海明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医疗试剂销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王亚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潘宇红行贿人民币共计63.35万元。201844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张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张伟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其行为严重违法违纪。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201972日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张伟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1972日起生效。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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